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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创”减肥变“开刀”涉嫌欺诈患者要求三倍赔偿
 
2017-08-23 14:04:38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我和医院明明讲好的是做微创胃转流减肥术,结果第7天换药时才发现不是微创术,而是在腹部开了一个约10厘米长的刀口,不但没有达到减肥的效果,而且还给自己留下了一条终生无法修补的疤痕,医院这样做岂不是欺骗患者吗?”近日,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杨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山东记者站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并要求医院退一赔三。

    “微创”变“开刀”

    杨女士告诉记者,2016年12月1日,她通过百度搜索到了有关能做微创胃转流和袖胃两种不同减肥术的3家医院,她分别打电话咨询。济南糖尿病医院工作人员告诉她,微创胃转流减肥术是在腹部打3个小眼,价格在3万元到4万元之间。经过比较,杨女士选择了济南糖尿病医院。

    2016年12月24日,杨女士从北京来到济南糖尿病医院,准备做微创胃转流减肥术。杨女士做完血糖、b超等检查之后,办理了住院手续。12月25日早上8点,在没有经过杨女士本人术前签字的情况下,护士把她送进了手术室。一位姓王的主治医师没有和杨女士进行沟通,就直接给她做了手术。手术后第7天换药时,杨女士发现医生给自己做的不是微创胃转流减肥术,而是开刀胃转流减肥手术,腹部留下了一条长约10厘米的疤痕。杨女士提出质疑。姓王的主治医师告诉杨女士,说她不适合做微创胃转流减肥术,原因是微创危险太大,内部缝合怕不牢固,容易开线引起大出血,而且腹腔镜电刀温度极高,容易烧伤内脏尤其是电刀伤口不容易愈合。开刀手术医生的视界好,容易操作安全系数高,术后不容易开线不会大出血。

    今年1月5日,杨女士办理了出院手续,共计花费了3.66多万元。杨女士回到北京后,3个月体重减少了15公斤,从手术前的82.5公斤减到了67.5公斤,但第4个月之后体重就再也不下降了,与医院之前承诺的术后4个月能减到60公斤还差7.5公斤。

杨女士做完手术后腹部留下疤痕。资料图片

    杨女士表示,医生在没有征求自己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微创胃转流减肥术改成了开刀胃转流减肥术,不但没有达到承诺的减肥的效果,而且还在腹部留下了疤痕痛。她认为医院的做法涉嫌欺诈,要求医院退一赔三。

    主刀医生已辞职

    记者了解到,微创胃转流减肥手术就是在肚皮上开4到5个小切口,伸入腔镜,剥离胃肠道的脂肪,在胃的上部环绕一条低压的软性束带,也就是将胃分为两个部分,通过胃分流术将食物分流至手术形成的一个小胃囊中。术后进食,食物很快会将胃上部塞满,刺激胃部神经造成一种“饱”的假象,反馈给中枢神经,自动减少进食,减少吸收,进而达到减肥的目的。

    8月16日,济南糖尿病医院一位姓牛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给杨女士主刀的王医生已经在1个月前辞职离开医院了,至于当初他是怎么给杨女士做的手术,又是怎么承诺的只有见了王医生才知道。

    8月17日,济南糖尿病医院办公室王主任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按照有关规定,不论做什么样的手术,术前都必须让患者本人签字。记者询问,当时杨女士明确要求做微创胃转流减肥术,为什么后来改成了开刀胃转流减肥术。王主任说原则上应该经过患者本人同意,具体是什么情况不清楚。

    患者知情权受侵害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王致远表示,患者到医院就诊与医院达成了医患合同关系,关于医院的告知义务及患者享有的知情权,《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患者享有的知情权主要有:患者有权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包括检查、诊断、治疗处理等方面的情况;有权参与与涉及其医疗计划的一切决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患者自愿并同意,不进行任何处理,这种同意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患者提出,有患者或亲属的签名。医院应尽的义务是:医院应当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患者就提供医疗服务的内容、方法、效果,不良反应和副作用提出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

    上述纠纷中,如果院方在未让患者本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便对患者进行手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因医院的过错,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应赔偿患者物质损失或精神方面的损失。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根据以上规定,上述医疗机构如果在未征得杨女士的许可及书面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即进行治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过度治疗,经权威部门鉴定认定,则涉嫌欺诈。根据《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尹训银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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