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某公司在其外卖平台上的店铺中销售的4款进口化妆品,外包装盒上有标注了中文标签,但由于该公司是拆零销售,在拆零后的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予以罚款及没收案涉无标签化妆品。 不仅是拆零销售后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最近,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以案释法”案例中还提到,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从某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即案涉化妆品备案人)购进某款化妆品,购进价格为10元/盒,购进后通过该公司网络店铺销售,销售价格为19.9元/盒。2023年1月9日涉案产品因备案人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被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备案。在被取消备案后该公司仍销售涉案产品40盒,剩余库存24盒。经计算在被取消备案后销售涉案产品金额共计796元,库存货值金额477.6元,总货值金额1273.6元,违法所得为39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库存案涉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针对以上案例,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解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其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